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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1月 1日起缴增值税的提示性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6]140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财税[2017]56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月 1日起,私募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 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增值税。
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相关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本基金委托财产承担。管理人将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基于客观、准确的原则,结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相关法规,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设立合理的估值机制进行核算,并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将从基金财产中予以扣除,从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可分配收益减少。对于持有存量产品的投资者,其投资产品取得的收益从 2018 年 1月 1日起亦可能略有影响。
如后续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变化,按国家最新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68758628,或至本公司网站 solon.cn 获取相关信息。
上海双隆投资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8日